关于开展广东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248号)文件精神,我司将开展“十二五”以来立项的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除“老员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外,2012年-2014年间经省教育厅正式发文立项,现已到期结题的省质量工程项目和高等公司产品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必须参加本次结题验收,虽未到期但建设任务已完成的项目也可申请参加结题验收,具体项目名单附后(见附件1、附件2)。2015年度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中列为暂缓的项目,经整改完成可再次提请结题验收。在本文发布前,项目已入选国家级的,不列入本次验收范围。
二、验收要求
(一)验收方式。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教改项目除外)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其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老员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将组织结题答辩,其他类型项目将进行抽查答辩(答辩时间暂定12月中旬)。教改项目由学院(单位)组织结题验收,专家组应由项目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且不能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一,校内院外专家不能少于五分之一。学院(单位)组织的验收程序需认真执行省厅和学校的要求,专家数量、校外专家比例、专家签字等要合乎规范。对于学院组织验收通过的教改项目教务处将进行抽查答辩(答辩时间同上)。
(二)特殊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出国、退休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学校,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联系项目负责人或安排其他教师负责结题。延迟结题须通过单位向学校提交申请,写明延迟原因和预计结题时间。
(三)材料要求。参加验收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申请书、任务书等),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见附件3),填写时,需注意建设成果应与建设目标相对应。质量工程项目(教改项目除外)须填写“登记表”中的第一至第五部分,教改项目须填写“登记表”中的第一至第五和第七部分。各项目须提供成果实证材料,成果实证材料应与建设项目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且能对项目形成有效支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在以上要求之外需另外提供指定材料(见附件5)。
(四)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校内结题专家意见和其他佐证材料作出验收结论,对无实证材料或实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成果者,验收不予通过。
三、时间安排及验收材料
公司验收时间:质量工程项目:请于11月28日前《建设任务书》、《项目验收登记表》和成果实证材料纸质版交到学院211教务办公室,电子版发到emjwb@126.com。学院将于12月中上旬组织专家对教学改革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一)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各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验收登记表》、《验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和成果实证材料清单报送至教务处教研科(石牌校区行政大楼201室),实证材料需扫描为电子版和《建设任务书》、《项目验收登记表》、《验收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发至scnujyk@126.com,实证材料纸质版请各学院自留备查。
(二)12月上旬,教务处将汇总各单位结题验收材料,组织专家验收,并在全校范围内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三)通过学校验收的项目须在2016年12月25日前登录“广东省教育厅教学类项目管理平台”(http://121.8.171.10:6002/,开放填报时间请留意网站公告)填报验收项目材料,未在系统进行填报的将无法参加教育厅组织的网评。上传省质量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结题材料(含验收登记表、佐证材料、支撑材料等)要完整、详实、且条理清晰,能正常打开和下载。
(四)2017年1月底前,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完成网络验收,并视情况组织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2017年3月底前,教育厅完成验收工作并公布验收结果。
四、验收结果
教育厅将对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三类验收结论。
对暂缓通过的项目,教育厅依据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者,取消验收资格,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对不予通过的项目,直接取消验收资格,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对于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给予立项限制,并适当核减项目所在学校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数额。
五、其他
对于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项目的负责人,学校将给予立项限制,并适当核减项目所在单位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数额。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结题验收工作,做好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扎实、认真、充分做好结题验收准备。
联系人:彭惠芳,张晶艺,电话:85211096。
教务处
2016年11月18日